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之。
對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五條條文的釋義,根據該條文所述,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的範圍是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來確定的。這表示在農田水利會的設立及業務範圍內,主管機關必須考慮到河川水系、地理環境以及經濟利益的因素,並進行相關的劃分及管理。 經濟利益方面,主管機關需要考慮到該區域內的農業、工業、商業等產業的需求,以及水利設施對於這些產業的影響,來確定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的範圍。此外,該條文也提及了河川水系和地理環境,這意味著在確定事業區域時,也需要考慮到水域、地形等自然條件的因素。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農田水利設施對於該地區的農業生產起著關鍵作用,主管機關在確定事業區域時就會考慮到該地區的農業經濟以及相關的河川水系、地理環境等因素。這樣的考量有助於確保農田水利會的業務能夠有效地滿足該地區的需求。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省(市)主管機關,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在直轄市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在直轄市區域以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省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另實務上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之劃定,係依河川水系與地理環境劃設為主,爰增訂「河川水系」為劃定條件,以符實際。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省(市)主管機關,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省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另實務上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之劃定,係依河川水系與地理環境劃設為主,爰增訂「河川水系」為劃定條件,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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