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我不知道。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省(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涉及二縣(市)以上者,由省政府或其指定之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農田水利會業務已移由本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中央主管機關配合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二、對於涉及二省(市)以上及二縣(市)以上者之主管機關未規定,為期明確俾免爭議爰增列第二項以為補充。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涉及二縣(市)以上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刪除。 二、第二項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落實政府組織改造精神,簡化層級,統一監督體制,考慮實際業務需要,提昇行政效率,爰將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予以統一。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農田水利會業務已移由本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中央主管機關配合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二、對於涉及二省(市)以上及二縣(市)以上者之主管機關未規定,為期明確俾免爭議爰增列第二項以為補充。
一、本條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刪除。 二、第二項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為落實政府組織改造精神,簡化層級,統一監督體制,考慮實際業務需要,提昇行政效率,爰將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予以統一。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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