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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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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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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540622 制定)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0820118 修正)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省(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涉及二縣(市)以上者,由省政府或其指定之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農田水利會業務已移由本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中央主管機關配合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二、對於涉及二省(市)以上及二縣(市)以上者之主管機關未規定,為期明確俾免爭議爰增列第二項以為補充。

(0890502 全文修正)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涉及二縣(市)以上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刪除。   二、第二項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0900604 修正)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落實政府組織改造精神,簡化層級,統一監督體制,考慮實際業務需要,提昇行政效率,爰將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予以統一。

(1010119 修正)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540622 制定)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0820118 修正)

一、農田水利會業務已移由本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中央主管機關配合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二、對於涉及二省(市)以上及二縣(市)以上者之主管機關未規定,為期明確俾免爭議爰增列第二項以為補充。

(089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刪除。   二、第二項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0900604 修正)

為落實政府組織改造精神,簡化層級,統一監督體制,考慮實際業務需要,提昇行政效率,爰將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予以統一。

(1010119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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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 條規定:「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