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作。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墾殖或設置工作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及工作物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近年來山坡地濫墾問題極為嚴重,故對濫墾或非法占用公地者,應處以刑罰,俾收防杜之效。 二、比照森林法第四十九條,增訂第三項。
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興建山坡地道路,應由該管機關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編列預算」部分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內,爰予刪除。 二、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貿實施水土保持,並增訂私闢道路(指一般農路)或水庫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
一、近年來山坡地濫墾問題極為嚴重,故對濫墾或非法占用公地者,應處以刑罰,俾收防杜之效。 二、比照森林法第四十九條,增訂第三項。
一、原條文「興建山坡地道路,應由該管機關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編列預算」部分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內,爰予刪除。 二、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貿實施水土保持,並增訂私闢道路(指一般農路)或水庫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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