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應配合各該所在地集水區經營計畫辦理,並於興建水庫時,優先納入興建計畫內實施。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集水區內的山坡地保育與利用應該要遵循各該地集水區的經營計畫辦理,同時在興建水庫時,應優先考慮納入興建計畫中實施。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集水區內的山坡地,並確保興建水庫時能夠優先考慮到山坡地的保育與利用。例如,當地政府在進行水庫的規劃時,應該先參考集水區的經營計畫,並且在興建水庫時必須尊重山坡地保育的需要,以符合該條例的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繼續占用,依第十二條規定,不得續租之土地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三、有第十八條所定情事者。 四、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在限期內改正使用而不改正者。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立法理由為有效推行山坡地保育利用工作,違反本條例情節較輕者,明定科以罰鍰。
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應配合各該所在地集水區經營計畫辦理,並於興建水庫時,優先納入興建計畫內實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集水區治理」一詞修正為「集水區經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有效推行山坡地保育利用工作,違反本條例情節較輕者,明定科以罰鍰。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集水區治理」一詞修正為「集水區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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