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資訊。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增列對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亦科以罰金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增列對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亦科以罰金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