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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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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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罰金名詞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4 條條文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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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