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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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
- 2.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 3.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得知,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5 條,對於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措施的行為,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若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則可處以停工處分,沒入設施及機具,并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并由相關人負擔所需費用。最嚴重的情況下,若因此導致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設施或造成災害,則可能面臨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甚至因此造成人死亡或重傷者,則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刑罰。這些規定均符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5 條的相關規定,並凸顯了在水土保持方面的重要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罰鍰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沒入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25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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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