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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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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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十五條條文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法規
- 建築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都市計畫法 第 85 條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8 條條文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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