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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02570 號
要旨
農地所有權人將農地信託登記予農民,且受託農民依信託本旨興建農舍,則該農舍應屬於信託財產
主旨
關於受託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規定申辦興建農舍,該農舍是否屬信託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7 年 1 月 14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71843049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第 9 條第 2 項復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準此,信託係以使他人管理或處分財產為目的,其成立必以一定財產權之存在為前提。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管理或運用而取得之財產,仍屬信託財產。本件農地所有權人將農地信託登記予農民,且受託農民依信託本旨興建農舍,該農舍固屬信託財產。惟本件信託行為有否使委託人假借信託方式而規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3條第 1 項規定或其他脫法行為,仍請 貴會本於職權就個案事實依法加以審酌。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