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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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