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辦法取得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村再生設施,應定期檢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同意機關得廢止其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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