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屠前檢查之牲畜,除第十條規定者外,不得逕行屠宰。 檢查牲畜發現疑似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有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均應加蓋「疑畜」標 記。 牲畜有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加蓋「廢棄」標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