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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
  2.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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