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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農民因主管機關實施緊急防治措施,遵守政府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如非其過失所致,宜補償其損失,以減少執行之阻力,並示政府體恤農民之意。 二、對於限期清除或銷燬已「罹患」特定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則不列補償,因其已失經濟價值。
一、農民因主管機關實施緊急防治措施,遵守政府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如非其過失所致,宜補償其損失,以減少執行之阻力,並示政府體恤農民之意。 二、對於限期清除或銷燬已「罹患」特定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則不列補償,因其已失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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