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3條,植物防疫所產生的補償費用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補助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這表示在植物防疫的相關費用上,地方政府有一定負擔,但中央政府也可以提供補助以減輕負擔。這條規定涉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間財政調劑的關係。 參考資料可使用中華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並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相關法規公告進行解釋。例如,可以引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的補助辦法及補助方式,以及過往補助案例等作為參考。
前條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或該管省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有效執行病蟲害緊急防治措施,明定補償費之負擔機關及中央或省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條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補償費之補助機關,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本條文,刪除省主管機關。
為有效執行病蟲害緊急防治措施,明定補償費之負擔機關及中央或省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有關補償費之補助機關,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本條文,刪除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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