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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
  2. 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前項檢疫物,經發現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採取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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