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關於法律條文的釋義。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 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前項檢疫物,經發現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採取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應施予輸入檢疫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範圍,爰於第一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施檢疫品目。 三、第一項公告之檢疫物以外之物品,如有發現具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植物檢疫機關亦應採取必要措施,爰訂定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應施予輸入檢疫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範圍,爰於第一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施檢疫品目。 三、第一項公告之檢疫物以外之物品,如有發現具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植物檢疫機關亦應採取必要措施,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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