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不得輸入;符合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8條規定了檢疫物
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依前條規定實施檢疫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立法理由檢驗機關檢疫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植物檢疫機關依前條規定實施檢疫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爰將「輸出入檢驗機關」修正為「植物檢疫機關」。
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不得輸入;符合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
立法理由經檢疫不符規定者,均應發給不合格文件;另目前實務上,經檢疫符合規定者,均以電子訊息通知海關放行,無須核發紙本檢疫證明辦理通關,惟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於需要時得申請請求發給,爰予修正。
檢驗機關檢疫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爰將「輸出入檢驗機關」修正為「植物檢疫機關」。
經檢疫不符規定者,均應發給不合格文件;另目前實務上,經檢疫符合規定者,均以電子訊息通知海關放行,無須核發紙本檢疫證明辦理通關,惟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於需要時得申請請求發給,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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