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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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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不得輸入;符合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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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8條規定了檢疫物

立法沿革 3

(0841215 制定)

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依前條規定實施檢疫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立法理由檢驗機關檢疫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0890502 修正)

植物檢疫機關依前條規定實施檢疫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爰將「輸出入檢驗機關」修正為「植物檢疫機關」。

(1030530 修正)

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不得輸入;符合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

立法理由經檢疫不符規定者,均應發給不合格文件;另目前實務上,經檢疫符合規定者,均以電子訊息通知海關放行,無須核發紙本檢疫證明辦理通關,惟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於需要時得申請請求發給,爰予修正。

(0841215 制定)

檢驗機關檢疫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0890502 修正)

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爰將「輸出入檢驗機關」修正為「植物檢疫機關」。

(1030530 修正)

經檢疫不符規定者,均應發給不合格文件;另目前實務上,經檢疫符合規定者,均以電子訊息通知海關放行,無須核發紙本檢疫證明辦理通關,惟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於需要時得申請請求發給,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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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8 條規定:「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不得輸入;符合規定者,得依輸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