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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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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檢疫物或第十五條所定物品,其檢疫結果不合規定者,不得重新申請檢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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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10108 增訂)

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結果不合規定者,不得重行申請檢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有關檢疫結果不合規定之規範,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1030530 修正)

輸出入檢疫物或第十五條所定物品,其檢疫結果不合規定者,不得重新申請檢疫。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三條之一用語,酌作修正。

(09101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有關檢疫結果不合規定之規範,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1030530 修正)

配合第十三條之一用語,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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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8-1 條規定:「輸出入檢疫物或第十五條所定物品,其檢疫結果不合規定者,不得重新申請檢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