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檢疫物或第十五條所定物品,其檢疫結果不合規定者,不得重新申請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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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結果不合規定者,不得重行申請檢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有關檢疫結果不合規定之規範,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輸出入檢疫物或第十五條所定物品,其檢疫結果不合規定者,不得重新申請檢疫。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三條之一用語,酌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有關檢疫結果不合規定之規範,提升至本法予以規範,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配合第十三條之一用語,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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