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設立之農藥工廠,於訂購機器設備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購買試車所需之農藥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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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製造業者製造之農藥原體,以售予農藥工廠為限。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製造工廠需購農藥原體時,得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農藥原體為製造農藥所需原料,故其銷售應以農藥工廠為對象,以免流於濫用。
農藥製造業者製造之農藥原體,以售予農藥工廠為限。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製造工廠需購農藥原體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得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經核准設立之農藥工廠,於訂購機器設備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購買試車所需之農藥原體。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農藥原體為製造農藥所需原料,故其銷售應以農藥工廠為對象,以免流於濫用。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得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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