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販賣業者之名稱。 二、營業場所之地址。 三、負責人之姓名。 四、營業種類。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我不知道。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住址、年齡及身分證字號;其販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對劇毒農藥加強管理,故規定劇毒農藥之販賣,應登記買者姓名、住址、年齡及其身分證字號。並訂定販賣辦法,以為管理之依據。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住址、年齡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其販賣,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將現行所定「身分證字號」修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因現行劇毒性成品農藥之販賣規定,已納入施行細則中,不另定辦法,爰予修正。
農藥販賣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販賣業者之名稱。 二、營業場所之地址。 三、負責人之姓名。 四、營業種類。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農藥販賣業執照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為使執照之登記事項一致,爰統一明定應記載事項,以利管理。
為對劇毒農藥加強管理,故規定劇毒農藥之販賣,應登記買者姓名、住址、年齡及其身分證字號。並訂定販賣辦法,以為管理之依據。
一、將現行所定「身分證字號」修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因現行劇毒性成品農藥之販賣規定,已納入施行細則中,不另定辦法,爰予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農藥販賣業執照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為使執照之登記事項一致,爰統一明定應記載事項,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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