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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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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原體以售予農藥生產業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28條,農藥原體只能售予農藥生產業者。這條法律規定限制了農藥原體的售予對象,即農藥原體不得隨意販售。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將農藥原體售予非農藥生產業者,就違反了農藥管理法第28條的規定。這是一個保護農藥應用安全和合法使用的法條。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應備具帳冊,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及銷售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帳冊應保存三年。

立法理由規定凡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販賣業務者,應依農藥種類分類記載其生產輸入,及買賣之數量,作成帳冊,以便主管機關查核,此項帳冊須保存三年以上,以便加強農藥之管理。

(0960614 修正)

農藥原體以售予農藥生產業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農藥生產業者」及第七款有關「製造」之名詞定義,爰將「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環境衛生用藥劑之製造、加工所需農藥原體,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四條已有規定,為避免主管機關之混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31 制定)

規定凡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販賣業務者,應依農藥種類分類記載其生產輸入,及買賣之數量,作成帳冊,以便主管機關查核,此項帳冊須保存三年以上,以便加強農藥之管理。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農藥生產業者」及第七款有關「製造」之名詞定義,爰將「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環境衛生用藥劑之製造、加工所需農藥原體,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四條已有規定,為避免主管機關之混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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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農藥原體以售予農藥生產業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