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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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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藥販賣業者,於歇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三十日內,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2.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註銷。但停業有正當事由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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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01231 制定)

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所僱用之推銷人員,應向省(市)主管機關登記,並取得身分證明。   前項登記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僱用之推銷員,宜具有相當農藥知識,以避免農藥危害,故規定農藥推銷員應經登記,並取得身分證明,始得從事推銷業務,至於其登記辦法,為顧及各地方之環境不同,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0910524 修正)

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所僱用之推銷人員,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取得身分證明。   前項登記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有關農業推銷人員應向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二、第二項登記辦法改為登記規定,並將由省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0960614 修正)

農藥販賣業者,於歇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三十日內,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註銷。但停業有正當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一項有關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期間為三十日,以符合實務需要。   三、撤銷為行政處分之一種,針對農藥販賣業者有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情形,主管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應為「註銷」農藥販賣業執照,爰配合實務情形,修正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註銷名詞
  • 名詞
(0601231 制定)

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僱用之推銷員,宜具有相當農藥知識,以避免農藥危害,故規定農藥推銷員應經登記,並取得身分證明,始得從事推銷業務,至於其登記辦法,為顧及各地方之環境不同,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0910524 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有關農業推銷人員應向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二、第二項登記辦法改為登記規定,並將由省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一項有關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期間為三十日,以符合實務需要。   三、撤銷為行政處分之一種,針對農藥販賣業者有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情形,主管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應為「註銷」農藥販賣業執照,爰配合實務情形,修正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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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於歇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三十日內,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