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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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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2. 2.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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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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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查獲涉嫌之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最多不得超過二個月。

立法理由一、檢查人員檢查農藥,能即時確定其是否偽劣時,得抽取樣品攜回再作精密檢驗。涉嫌之農藥則暫時封存,以防抽換,並責由廠商具結保管不得銷售,俟檢驗決定後,再作處置。   二、明定第二項,以資便民。

(0960614 修正)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授權訂定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較為明確,爰將第二項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一、檢查人員檢查農藥,能即時確定其是否偽劣時,得抽取樣品攜回再作精密檢驗。涉嫌之農藥則暫時封存,以防抽換,並責由廠商具結保管不得銷售,俟檢驗決定後,再作處置。   二、明定第二項,以資便民。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授權訂定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較為明確,爰將第二項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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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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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