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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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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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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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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80928 制定)

工會於合併或分立前須公告,其債權人於一個月以上之一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但對於其已知之債權人,須按名催告之。   債權人於前項之一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時,工會非先行清償或供相當之擔保不得合併或分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而為合併或分立者,不得以之對抗該債權人。

(0321029 全文修正)

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除依前條命令解散外,得因左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一、工會之破產。   二、會員人數之不足。   三、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0640509 修正)

工會,除依前條規定解散外,得因左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一、工會之破產。   二、會員人數之不足。   三、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立法理由將「命令」修改為「規定」。

(0990601 全文修正)

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至於原第二項規定,因本法並無清算之特別規定,當然須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並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又工會組織變更,本即有各種可能方式,如其採取成立新工會而解散舊工會之方式,例如原省級聯合會予以解散並重新成立全國性聯合組織,其財產並無辦理清算之必要,爰予定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工會於合併或分立前須公告,其債權人於一個月以上之一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但對於其已知之債權人,須按名催告之。   債權人於前項之一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時,工會非先行清償或供相當之擔保不得合併或分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而為合併或分立者,不得以之對抗該債權人。

(0321029 全文修正)

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除依前條命令解散外,得因左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一、工會之破產。   二、會員人數之不足。   三、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0640509 修正)

將「命令」修改為「規定」。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至於原第二項規定,因本法並無清算之特別規定,當然須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並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又工會組織變更,本即有各種可能方式,如其採取成立新工會而解散舊工會之方式,例如原省級聯合會予以解散並重新成立全國性聯合組織,其財產並無辦理清算之必要,爰予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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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41 條規定:「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