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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未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者,於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任期自第一任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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