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資格規定如左: 一、全國性工會祕書長、副祕書長、省( 市 )級工會總幹事、副總幹事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 (二) 高等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 (三) 曾任荐任職或相當荐任職並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或任省 (市) 級工會組長職務滿十年以上。 二、全國性工會組長 (處長) 、祕書、省 (市) 級工會祕書、組長、縣( 市) 總工會總幹事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 高等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 曾任荐任職或相當荐任職並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或任縣 (市) 級工會組長職務滿六年以上。 三、省 (市) 級以上工會幹事、縣、市總工會組長,產、職業工會祕書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 普通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 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工會會務工作六年以上。 四、縣 (市) 級工會幹事暨助理幹事須高中以上學校畢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工會會務工作人員資格規定如左: 一、全國性工會祕書長、副祕書長、省( 市 )級工會總幹事、副總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