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資格規定如左: 一、全國性工會祕書長、副祕書長、省( 市 )級工會總幹事、副總幹事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 (二) 高等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 (三) 曾任荐任職或相當荐任職並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或任省 (市) 級工會組長職務滿十年以上。 二、全國性工會組長 (處長) 、祕書、省 (市) 級工會祕書、組長、縣( 市) 總工會總幹事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 高等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 曾任荐任職或相當荐任職並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或任縣 (市) 級工會組長職務滿六年以上。 三、省 (市) 級以上工會幹事、縣、市總工會組長,產、職業工會祕書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 普通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 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工會會務工作六年以上。 四、縣 (市) 級工會幹事暨助理幹事須高中以上學校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