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團體協約法3

快速跳轉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若其規定並不以此為無效者,則不在此限。這表示團體協約若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則該部分內容會被視為無效,但其他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部分仍然有效。舉例來說,如果團體協約中的某項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規定,則該部分內容將被視為無效,但如果其他部分內容並不違反法律,則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 舉例: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擬議公有放領地非經核准不得移轉,違反該條規定私自移轉者僅發生得撤銷承領之效果,並不具無效的效力。

立法沿革 2

(0191011 制定)

勞資團體之代表機關,非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體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不得以其團體之名義,締結團體協約。   違反前項規定所締結之團體協約,非得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追認,不發生效力。

(0961214 全文修正)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團體協約本質上為契約之一種,其規範位階低於法律,除法律規定允許團體協約另作特別規定者外,其不能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即屬無效,爰設本條規定,以利遵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011 制定)

勞資團體之代表機關,非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體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不得以其團體之名義,締結團體協約。   違反前項規定所締結之團體協約,非得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追認,不發生效力。

(096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團體協約本質上為契約之一種,其規範位階低於法律,除法律規定允許團體協約另作特別規定者外,其不能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即屬無效,爰設本條規定,以利遵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團體協約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團體協約法第 3 條規定:「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團體協約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團體協約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