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抱歉,我不知道團體協約法第7條的釋義。
雇主受團體協約之拘束者,應將團體協約於工作場所易見之處揭示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勞資雙方對於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乃有提供義務,惟此等資料有可能涉及業務機密,其提供亦可能衍生費用,爰規定提供資料之一方得要求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雇主受團體協約之拘束者,應將團體協約於工作場所易見之處揭示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勞資雙方對於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乃有提供義務,惟此等資料有可能涉及業務機密,其提供亦可能衍生費用,爰規定提供資料之一方得要求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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