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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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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單位通知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之。
  2. 2.勞雇雙方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十日期限內指派、推派或推選協商代表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日內代為指定之。
  3. 3.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二週召開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協商委員會應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勞方代表(可由工會推派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以及資方代表組成。如果無法依規定指派代表,主管機關有權代為指定。協商委員會主席至少每二週應召開一次會議。 關於這個問題,我真的不知道,需要更多資訊和時間來研究。

立法沿革 2

(0920113 制定)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單位通知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全體勞工推選之。   勞雇雙方無法依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於十日期限內推派或推選協商代表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日內代為指定之。   協商委員會應由主管機關至少每二週負責召開一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協商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產生方式。為期協商會議順利進行,避免程序延宕,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為會議主席。另工會具有法人資格,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業單位已成立工會者,其勞方之協商代表應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但有勞資會議者,應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若無工會亦無勞資會議者,則由全體勞工推選之。   二、勞雇雙方無法於主管機關召集之十日內推選代表時,為期協商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五日內代為指定。

(0970502 修正)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單位通知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之。   勞雇雙方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十日期限內指派、推派或推選協商代表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日內代為指定之。   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二週召開一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酌作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係有關勞雇雙方無法自行協商時,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規定,與勞雇雙方代表之指派、推派或推選無涉,爰酌修原第二項文字。   三、依第一項之規定,協商委員會主席乃由主管機關指派,並考量會議係由主席召集之一般通例,爰酌修原第三項文字。

(09201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協商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產生方式。為期協商會議順利進行,避免程序延宕,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為會議主席。另工會具有法人資格,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業單位已成立工會者,其勞方之協商代表應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但有勞資會議者,應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若無工會亦無勞資會議者,則由全體勞工推選之。   二、勞雇雙方無法於主管機關召集之十日內推選代表時,為期協商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於五日內代為指定。

(0970502 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酌作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係有關勞雇雙方無法自行協商時,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規定,與勞雇雙方代表之指派、推派或推選無涉,爰酌修原第二項文字。   三、依第一項之規定,協商委員會主席乃由主管機關指派,並考量會議係由主席召集之一般通例,爰酌修原第三項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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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