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的委託民間團體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中明確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並且以協助勞資爭議調解為目的。 2. 必須聘任一位以上的專職會務人員。 3. 必須聘任四人以上符合第十三條資格並且經過第十七條評量合格的調解人。 這些規定意在保障勞資爭議調解的專業性與公正性,確保受委託的民間團體有足夠的資格與人力進行勞資爭議的調解工作。該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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