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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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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其項目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 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
  2. 2.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
  3. 3.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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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22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