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該名冊的六個事項,包括姓名、年齡及性別、學歷及經歷、現任職務、專長、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遴聘日期。而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條主要在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如何編制調解委員名冊。例如,應該記載哪些事項,以及公告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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