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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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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2. 2.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該名冊的六個事項,包括姓名、年齡及性別、學歷及經歷、現任職務、專長、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遴聘日期。而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條主要在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如何編制調解委員名冊。例如,應該記載哪些事項,以及公告的時間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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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6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