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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2.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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