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 調解委員任期中,有增聘調解委員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得增聘之,其任期至前項該屆調解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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