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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指派或本法第十四條指定之調解委員,須由第六條所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中指派或指定。
  2. 勞資爭議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選定之調解委員,不得為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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