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當事人之勞方,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仲裁者,以工會為限。
根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6條,勞資爭議當事人之勞方,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仲裁者,以工會為限。根據該法令,在勞資爭議中,勞方只能透過工會去申請仲裁。这一項資訊可以在《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辦法》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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