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計件工資勞工之基本工資)
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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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採計件工資的勞工所得基本工資,是以每日工作八小時的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而來的。這表示按件計酬的勞工,如果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小時,其每月工資就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項法規也強調了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中關於平均工資的規定,即計算事由發生的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得到的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60%。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確保他們的工資不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舉例如前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述,如果一位按件計酬的勞工每日工作不少於八小時,那麼其每月工資就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標準。這樣的規定正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工資水平,以及最低工資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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