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2 條(書面約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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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2條規定了雇主向主管機關報請訂定與勞工之書面約定時,須包括內容,例如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相關事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者,可與雇主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不受相關規定之限制。例如,勞動部90年5月15日及90年8月16日的函分別核定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以及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 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工作權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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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