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2 條(書面約定之內容)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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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2條規定了雇主向主管機關報請訂定與勞工之書面約定時,須包括內容,例如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相關事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者,可與雇主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不受相關規定之限制。例如,勞動部90年5月15日及90年8月16日的函分別核定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以及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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