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7 條已於 108 年刪除,原罰則已移列第 45 條之 1,罰鍰由 25 萬提高到 30 萬至 150 萬。
Q · 勞退條例第 47 條還適用嗎?
已刪除,現行規範看第 45 條之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7 條已於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修法刪除。原本規範雇主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的處罰,舊罰則只有 25 萬元以下,108 年修法後將此規範獨立移列至第 45 條之 1,罰鍰拉高到 30 萬至 150 萬元並新增按次處罰機制。查閱舊版判決或歷史條文時會看到本條,但現行法已無適用。
這條在 108 年被刪除。原本規範的是雇主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的處罰,舊罰則只有 25 萬以下。108 年修法把這塊獨立出來移到第 45 條之 1,罰鍰拉高到 30 到 150 萬並加上按次處罰。本條被刪除不代表規範消失,而是改由第 45 條之 1 以更強力道承接。在查閱勞退條例歷史條文或舊版判決時會看到本條,但現行法已無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雇主違反退休金及資遣費給付標準或期限之罰則,民國 108 年修法時將其內容承接移列至第 45 條之 1,罰鍰大幅提高並新增按次處罰機制,以強化勞工退休金保障。
不能。第 47 條已於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刪除,原內容已移列至第 45 條之 1。查歷史判決時還會看到本條,但現行法已無適用。
原罰則承接移列至第 45 條之 1。罰鍰由原本的 25 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 30 萬至 150 萬元,並新增按次處罰機制。
舊版第 47 條罰鍰 25 萬元以下且無下限;新版第 45 條之 1 罰鍰 30 萬至 150 萬元,且逾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並依第 53 條之 1 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名稱。
原規範雇主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罰則,已於 108 年刪除並移列第 45 條之 1,現行已無適用。
立法機關修法時將整條移除,舊條號保留標示「(刪除)」,內容可能完全廢除或移列至他條。本條屬「移列」,規範未消失。
行政罰新型態,違規未改善時主管機關每次稽查均可重複裁罰,目的是強化嚇阻並迫使雇主改善。
雇主未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9 條給付標準及期限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者,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可按次處罰。
先寄存證信函催告 → 蒐集薪資單、勞動契約、入帳明細 → 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書面申訴 → 主管機關依第 45 條之 1 裁罰。
依行政罰法第 4 條「行為時法」原則:違規行為時間在 108 年 5 月 15 日前適用舊版第 47 條(25 萬以下),之後適用第 45 條之 1(30-150 萬)。
依現行第 45 條之 1,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視違規情節輕重;逾期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嚴重者依第 53 條之 1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主管機關裁處時會限期令其給付,通常 30 日內。逾期未給付按次再罰,並可移送行政執行。
第 47 條(舊)罰鍰 25 萬以下、無按次處罰;第 45 條之 1(新)罰鍰 30-150 萬、可按次處罰、嚴重者公告事業單位名稱。新法力道強 6 倍以上。
| item | old_article_47 | new_article_45_1 |
|---|---|---|
| 罰鍰下限 | 無下限 | 30 萬元 |
| 罰鍰上限 | 25 萬元 | 150 萬元 |
| 按次處罰 | 無 | 有,逾期未改善每次再罰 |
| 裁罰公告 | 無強制 | 依第 53 條之 1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
| 修法時點 | 民國 93 年制定 | 民國 108 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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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未足額或按時給付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保留年資之資遣費、退休金及適用本條例後工作年資之資遣費之處罰。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已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雇主未足額或按時給付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保留年資之資遣費、退休金及適用本條例後工作年資之資遣費之處罰。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已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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