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重點摘要勞退年金保險制保險公司未依期通報勞保局雇主未繳費者,處6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Q · 保險公司沒通報勞保局雇主欠繳,會被罰嗎?
會,罰6到30萬還按次處罰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6條,承辦年金保險制的保險公司若違反第36條第2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把雇主逾期未繳的情形通知勞保局,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本條是年金保險制這條軌道上的監理通報哨。
勞退新制其實有兩條軌道。多數人走的是「個人帳戶制」,錢進勞保局的專戶裡。但員工數 200 人以上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公司,可以選「年金保險制」,由壽險公司承辦。這條規範的就是這第二條軌道上的保險公司:如果雇主沒按時繳費,保險公司要在期限內通知勞保局,這是整個監理體系的「通報哨」。沒通報就罰 6 到 30 萬,而且限期改善、按次處罰。105 年修法把原本的「按月連續處罰」改成「限期改善加按次處罰」,是讓罰則更有時效性的技術調整。對多數勞工而言這條遙遠,但如果你在大型企業且雇主選擇年金保險制,這條就是確保你的退休金沒在保險公司那裡悄悄斷線的那層通報機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6條為年金保險制軌道的監理罰則條文,規範承辦年金保險之保險人(壽險公司)若違反第36條第2項通報義務,未於期限內向勞保局通報雇主逾期未繳之情形時,所應負之行政罰責任,罰鍰範圍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採限期改善加按次處罰機制。
最簡單的方法是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如果有看到個人帳戶累計金額就是個人帳戶制。如果沒有,而是在薪資單上看到「年金保險提繳」或「團體年金」字樣,就可能是年金保險制。最確定的做法是直接問 HR 並要求看書面的勞退方案說明書。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超過 95% 的勞工都在個人帳戶制。
各有優劣。年金保險制的優勢是終身給付設計(活越久領越多),適合擔心長壽風險的人;缺點是管理費較高、轉換彈性差。個人帳戶制的優勢是透明度高、可看到實際餘額、可選月退或一次領;缺點是活得比預期久時帳戶可能領完。內行人提示:個人帳戶制加上未來的勞退自選方案會提供更多自由度。
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105年修法前是按月連續處罰,修法後改為時效更明確的限期改善加按次處罰機制。
本條的保險人指承辦年金保險業務的壽險公司,不是勞保局。勞保局在本條的角色是被通報的對象。
個人帳戶制由勞保局直接運作,所有事業單位都適用;年金保險制由壽險公司承辦,只有200人以上且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公司可選。
依勞退條例第36條第2項,雇主未按時提繳時,保險人應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這是雙軌制下年金保險制軌道的監理通報義務。
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沒有罰鍰累積上限。
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有金額即個人帳戶制;無資料但薪資單寫「年金保險提繳」就是年金保險制。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當地勞工局發函檢舉,附上向保險公司索取的繳費明細與未通報的證據,並要求勞保局依本條裁罰。
立即補行通報、改善內控通報系統、保存系統紀錄與通報公文,並向勞動部回報改善結果,避免按次處罰累計。
個人帳戶制直接向勞保局申訴;年金保險制要同時向保險公司查通報情形,並向勞動部檢舉雇主違反第14條提繳義務。
第45條罰受託運用機構將基金用於非指定用途(罰150-750萬),第46條罰保險人違反通報義務(罰6-30萬)。不同主體、不同行為。
| 比較面向 | personal_account | annuity_insurance |
|---|---|---|
| 受託機構 | 勞保局直接運作 | 壽險公司承辦 |
| 適用門檻 | 所有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 | 員工200人以上且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 監理層級 | 勞動部與勞保局直接監督 | 勞動部監督保險公司並由保險公司通報 |
| 本條(第46條)適用 | 不適用 | 適用,違反通報義務罰6-30萬 |
| 風險特性 | 透明度高、資訊直接 | 多一層中介,需第46條補位監理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明定保險人未於期限內將事業單位繳納保險費之情形,通知勞保局之處罰。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原條文中雖訂定「按月連續處罰」,但未有明訂改善期限,容易形成難以有效督促及未能彰顯時效之效果,爰修正限期令其改善並應按次處罰。
明定保險人未於期限內將事業單位繳納保險費之情形,通知勞保局之處罰。
原條文中雖訂定「按月連續處罰」,但未有明訂改善期限,容易形成難以有效督促及未能彰顯時效之效果,爰修正限期令其改善並應按次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