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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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額。 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之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 2.本基金收繳之滯納金,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 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 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
- 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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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
- 滯納金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3 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4-1 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4-2 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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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