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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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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投保之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2. 2.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漏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者,或被保險人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外國籍員工,未檢附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3. 3.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生效。
  4. 4.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月一日生效。
  5. 5.前四項補正之提出,以送交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6. 6.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之責。
  7. 7.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負責人印章,得以負責人簽名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各項規定進行解釋: 1.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一項,如果申請投保的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者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這條規定強調了投保單位的補正責任和期限。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根據這個條文,投保單位補正的具體要求和期限得以確定。 2.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二項,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中如果有特定資訊未填寫或者有相關錯誤,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這條條文強調了各項申報表的具體要求和補正期限。 範例:投保單位提交的加保申報表中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合實際情況,保險人應通知投保單位補正,並在收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3.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補正期限的計算和相應的生效日期有具體的規定。如果投保單位能如期進行補正,則補正的生效日期會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範例:如果投保單位在接到補正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如期補正了投保薪資調整表,則補正的生效日期為補正當日的次月一日。 4.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五項,補正的提出日期以送交保險人的日子為準,如果是郵寄補正,則以原寄郵局的郵戳為準。這項規定涵蓋了補正提出日期的計算方式。 範例:如果投保單位透過郵寄方式進行補正,則補正的提出日期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5.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六項,如果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者逾期不進行補正,造成勞工的損失,投保單位應該負起賠償的責任。這項規定強調了投保單位對補正責任的重要性。 範例:如果投保單位逾期未補正,導致勞工因此受到損失,則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以上針對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各項規定進行了逐條解釋和分析,並以相關的法規和範例作為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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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