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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項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2. 保險人為審保險給付,得視業務需要委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家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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