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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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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主管機關,指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所指的主管機關是指勞工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主管機關是負責審核及執行勞工保險相關業務的機構。例如,如果某位勞工在台北市工作,則台北市政府即為該勞工的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其勞工保險相關事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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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主管機關,指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