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主管機關,指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所指的主管機關是指勞工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主管機關是負責審核及執行勞工保險相關業務的機構。例如,如果某位勞工在台北市工作,則台北市政府即為該勞工的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其勞工保險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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