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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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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保險人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3. 3.前項年金給付金額調整之對象,指正在領取年金給付,且自其請領年度開始計算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者。不同年度請領年金給付,同時符合應調整年金給付金額者,分別依其累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4. 4.第二項所定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保險人應自翌年開始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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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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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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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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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