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時,被保險人於其未繳清國民年金法規定之保險費及利息,並依該法規定暫行拒絕給付之年資不得併計。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未繳清國民年金法規定的保險費和利息,並且根據該法暫行拒絕給付,則不得將其年資併入計算。例如,如果一名被保險人因未繳清相關保險費而被暫行拒絕給付的情況下,根據本條例第97條的規定,其年資不得與其他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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