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7條,根據我所了解的相關法條,其規定了爭議案件不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逾期補正、逾期申請審議、申請人不符合規定、以及重覆申請審議等。在第2款中也提到,如果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則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變更爭議案件的審定。這些規定都是基於勞工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所訂立的。 參考資料範例:依據財團法人法源資訊法規檢索系統,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7條之規定,例如在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的情況下,應為不受理之審定。這樣的條文規定,是為了確保申請審議時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以維護程序公正及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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