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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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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期間。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之規定。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2. 2.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7條,根據我所了解的相關法條,其規定了爭議案件不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逾期補正、逾期申請審議、申請人不符合規定、以及重覆申請審議等。在第2款中也提到,如果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則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變更爭議案件的審定。這些規定都是基於勞工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所訂立的。 參考資料範例:依據財團法人法源資訊法規檢索系統,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7條之規定,例如在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的情況下,應為不受理之審定。這樣的條文規定,是為了確保申請審議時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以維護程序公正及法治精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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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7 條規定:「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