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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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情形者,應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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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3條,當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情形者,應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關注可能有身心障礙情形的勞工,並提供相應的協助和支持。例如,行政院衛生署的相關函稱中提到,身心障礙者的保護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因此根據該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疑似有身心障礙情形的勞工。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情形者,應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立法理由為適時關切經醫療終止後之職業災害勞工需求,經本法第六十六條相關評估發現疑似有身心障礙情形者,除續予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定明主管機關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協助之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1100423 制定)
為適時關切經醫療終止後之職業災害勞工需求,經本法第六十六條相關評估發現疑似有身心障礙情形者,除續予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定明主管機關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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