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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停止職務。 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勞務之期間。
  2.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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