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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之期間,或其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勞務情形之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2.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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