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2. 前項投保單位,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掣發收據,月彙繳保險人。但投保單位有欠繳保險費情形累計月份達二個月者,在保險費未繳清前,不得繼續預收。
  3. 前項採行預收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得為主管及承辦務人員辦理員工誠實信用保證保險。
  4. 第二項預收之保險費,於未彙繳保險人前,應於第一項所定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保管,所生孳息並以運用於本保險業務為限,且其管理應依據投保單位之財務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5. 第一項及前項專戶,得與勞工保險專戶為同一帳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