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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2. 前項保險費之免繳,由保險人依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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