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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0 條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一)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下列對照表: ┌───────────────┬───────────┐ │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小時) │A權噪音音壓級(dBA) │├───────────────┼───────────┤│八 │九十 │├───────────────┼───────────┤│六 │九十二 │├───────────────┼───────────┤│四 │九十五 │├───────────────┼───────────┤│三 │九十七 │├───────────────┼───────────┤│二 │一百 │├───────────────┼───────────┤│一 │一百零五 │├───────────────┼───────────┤│二分之一 │一百一十 │├───────────────┼───────────┤│四分之一 │一百一十五 │└───────────────┴───────────┘ (二)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 第一種噪音音壓級之 第二種噪音音壓級之 暴露時間 暴露時間 ──────────+──────────+……=><1 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 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 暴露時間 暴露時間 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二、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應予以適當隔離,並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為原則。 三、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四、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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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工作場所中可能出現的噪音問題,對雇主應採取的措施進行了具體規定。根據這條規定,當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的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保證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時數不超過法定規定值。同時,對於勞工暴露於噪音的工作時數,根據不同的噪音音壓級,其暴露時間也有不同的標準和限制。除此之外,對於機械所產生的噪音,還提出了應採取適當隔離、消音、密閉等措施,以降低噪音的發生。整體來說,這條法規針對工作場所中的噪音問題,要求雇主應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勞工的職業健康與安全。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在工作場所免受噪音干擾,並保證其職業衛生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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