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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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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二、噪音危害控制。 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五、健康檢查及管理。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2. 2.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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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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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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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1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